我的“工伤”谁来赔?
来源:饶小庆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8-15
浏览量:1006
【案情】
唐某诉称,2009年1月,其在东莞某公司上班时,在楼梯间摔伤。2011年9月经鉴定为十级伤残,2011年10月离职,并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。
【律师接案】
饶律师受东莞某公司的委托,积极应诉后分析发现,唐某直至申请劳动仲裁时均未申请工伤认定,而伤残鉴定也是普通的司法鉴定,并非劳动能力鉴定。据此提出答辩意见:1、唐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受到伤害;2、即使属于工伤,但唐某未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7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因此,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〉〈劳动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第15条的规定,应驳回唐某的请求。
【裁判结果】
仲裁庭经审理认为,唐某发生事故后,应当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7条的规定,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,但唐某并未提出。根据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〉〈劳动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第15条的规定,驳回唐某的请求。
唐某不服,起诉到法院。法院经审理后仍然采纳饶律师的意见,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。
【律师提醒】
1、企业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,发生伤害事故应积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,让工伤劳动者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;
2、劳动者在发生伤害事故后,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,应积极跟进企业的工伤认定申请,如果企业未在1个月内申请,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。切莫“流血后又流泪”。
以上内容由饶小庆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饶小庆律师咨询。